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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精神类疾病门诊慢性病鉴定须知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03-14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一、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将取消被鉴定人员相关待遇,由此引发相关费用及责任自负。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具体说明:

1明确诊断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难治性双相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难治性强迫障碍)需提供市级(或以上)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的住院病志复印件,及近两年门诊就诊记录。

2、一寸蓝底照片2张

3. 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三、申请地点:

1、清原县申请人到清原县医疗保障局申请,咨询电话:58520216

2、新宾县申请人到新宾县医疗保险中心申请(原老二高院内)咨询电话:55032078

3、市内、及抚顺县申请人到市第五人民医院申请,咨询电话:54771656

四、组织鉴定:

各受理单位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上报申请名单,市医

保局特(慢)科组织医疗专家鉴定,鉴定当日本人必须到场并携带所有鉴定材料、身份证和医保卡原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市医保局组织专家进行上门鉴定。

五、鉴定合格3—4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持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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