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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透析鉴定有关事项须知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03-15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一、申请透析鉴定的患者可直接到以下2家医院进行办理

1、市中心医院血液净化科(2号楼4楼,咨询电话:57850648 )

2、市矿务局总医院血液透析室(5号楼10楼,咨询电话:52533621)

    二、被鉴定人鉴定前须准备好以下材料

1.申请参加鉴定患者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如实填写《抚顺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透析鉴定表》,如发现被鉴定人提供虚假材料,一年内不再给予鉴定;

2.申请参加鉴定需提供市级(含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住院病志复印件(加盖该医院病案室专用章)或门诊病志原件(不少于三次就诊记录)。具体材料应包括患者住院首页、出院记录、检查所涉及的影像及报告及近期已完成的一次透析记录等;此外,患者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和近期免冠蓝底一寸照片2张;

3.申请鉴定时,患者须本人参加现场鉴定并携带身份证及医保卡原件。

4.经指定医疗机构专家鉴定合格人员,需在医保部门备案之日后,方可享受慢特病待遇;

5.每名患者只可享受一种慢特病病种待遇,新鉴定病种一经备案后,原有慢特病病种待遇自动取消;

6.参加鉴定的患者须服从医院工作人员的组织和管理,有干扰鉴定秩序、提供材料不全或非本人参加鉴定的取消鉴定资格。




温馨提示

 

     按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市特慢病患者不能同时享受两种特慢病待遇。如恶性肿瘤患者一经鉴定合格发证后,原有糖尿病、高血压等慢病待週不再享有。如恶性肿瘤病情稳定后,患者还需享有糖尿病、高血压等其它慢病待遇,需按照现行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检查认定标准重新申请参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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