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15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 ||
文号: | 抚医保发﹝2022﹞17号 | 发布日期: | 2022-12-15 |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各参保单位,部分定点医疗机构:
为更好地促进分级诊疗,引导参保人有序就医,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自2023年1月1日起,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含参照三级甲等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100元/次提高至1200元/次,其他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