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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2-12-15
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文号: 抚医保发﹝2022﹞17号 发布日期: 2022-12-15

关于调整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各参保单位,部分定点医疗机构:

为更好地促进分级诊疗,引导参保人有序就医,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自2023年1月1日起,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含参照三级甲等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100元/次提高至1200元/次,其他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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