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分局,市医保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特需门诊诊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5〕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完善特需门诊诊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的通知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