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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外部监督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0-01-06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监督机制,保障各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外部监督是医疗保障监督管理机关通过建立外部监督工作制度及保障措施,主动接受党的监督、人大和政协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等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医疗保障局及各医疗保障分局(以下统称“各执法单位”)。

第四条 行政执法外部监督遵循实事求是,主动热情,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坚持密切联系群众与宣传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发扬民主相结合,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坚持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外部监督制度,完善监督程序,强化监督手段,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六条 行政执法外部监督内容是指抚顺市各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外部监督的实施方式:

  (一)行政执法公示

  各执法单位在本单位设置行政执法公示栏,将执法职能、权限、依据、程序、标准及违法执法责任、监督方式对外公示。

(二)正确处理投诉举报

对外公布行政执法投诉电话号码,对投诉、举报的内容及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作好详细记录,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与司法机关联系

每年与当地法院、检察院进行联系,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交流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执法情况,接受司法监督。

(四)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协的监督

积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建议案。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在出台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时,要召开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论证会或听证会。

  (五)义务监督员制度

  市局、分局根据辖区的情况,在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单位、法律工作者、市民中聘请社会监督员,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广泛听取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会议,开展社会问卷调查,争取社会各界监督。

  第八条 通过行政执法外部监督发现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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