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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暂行)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时间:2020-03-03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保障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文明执法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医疗保障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监察、人事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医疗保障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注重仪容风纪,文明执法。

第六条  执法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时间和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

第七条  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严格依法行政,敢于排除各种干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廉洁自律,维护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文明形象。

第九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2人以上,持《行政执法证》上岗;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或者行政处罚时,应当严格按医疗保障基金监督行政执法程序处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条  执法人员对违法者进行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票据。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证件规定的行政执法种类和执法范围执法,不得越权执法。

执法人员与违法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觉回避,不得替违法当事人说情。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认真接待、处理群众的来访来信,不得无故拖延、刁难。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泄露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严禁在执行公务中接受有碍执法公正的宴请,严禁“吃、拿、卡、要”。

第十五条  建立对执法人员的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加强对执法人员遵守本规范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执法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政纪处分或者取消执法资格。行为恶劣、性质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经市医疗保障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由人事管理部门按程序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市医疗保障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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