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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随机抽查细则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信息时间:2020-03-12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避免执法检查的随意性,实现执法检查的规范性,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抽查依据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2.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对实际工作的安排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和市政府的部署,开展相应的专项检查工作。同时,根据抚顺市医疗保障监管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安排随机抽查工作。

二、双随机抽查工作原则

双随机抽查工作即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工作安排和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抽查计划,明确抽查对象类型和数量,明确检查人员要求,并随机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选择抽查对象,随机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择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三、抽查内容

除按照上级要求每年监管频次需100%完成的以及上级部署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双随机的基本工作原则,采取飞行检查的工作方式,对各区、县(市)的重点监管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四、双随机抽查工作步骤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应覆盖抚顺市全部定点医药机构。并依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及医保中心信息系统数据分析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开展检查工作前在名录库随机抽取确认检查对象。

2.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市局和各区分局、县(市)局从事医保基金监管的执法人员组成,并应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随机检查工作应当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由不少于2人组成,随机从执法检查人员库中抽取,抽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3.检查工作要求

检查工作中应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检查时间、检查目的、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单位、检查人员等,并依法定程序开展检查工作。每次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检查工作报告。检查工作报告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对象的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4.检查结果处理

检查中发现问题须属地监管部门处理的,应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填写正式的移交单,并附检查工作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检查结果公开方式

按照全市统一的工作要求,检查后20日内公布检查结果。原则上对于问题明确,不涉密等检查结果采取通过市局外网对外公开。

本细则将根据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的部署和市局的统一安排,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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