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医疗保障局检查实施清单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对象 | 检查措施 | 设定依据 | 检查流程 | 检查结果 | 行使层级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1 | 行政检查 |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处、各分局 | 定点医疗机构 | 双随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选取单位作为监督检查对象;3.依法开展行政检查;4.完成监督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监督检查材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责令整改;3.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 市 | 1.通知责任:检查通知书。 2.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对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需要整改的,责令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行政检查 | 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 |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 基金监管处、各分局 | 定点零售药店 | 双随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2.选取单位作为监督检查对象;3.依法开展行政检查;4.完成监督检查并向当事人告知检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5.监督检查材料归档。 | 1.未发现问题;2.发现问题责令整改;3.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 市 | 1.通知责任:检查通知书。 2.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对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需要整改的,责令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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