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医保发﹝2020﹞6号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特殊病)处方期限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辽宁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相关要求以及我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现状,为避免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患者集中、频繁到定点医疗机构购药,降低人员流动带来的交叉感染风险,疫情期间对病情稳定并需要长期服用固定药物的慢性病(特殊病)患者,根据病情需求取药量放宽到3个月。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通知慢特病患者,并做好登记工作。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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