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所需条件
1、申请享受门诊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用药医保待遇的患者应为2019年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及新农合参保人员,及2020年以后参加城乡居民参保人员,且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或糖尿病患者。
2、已享受城乡居民门诊特慢病待遇的,不能同时享受“两病”待遇。
二、“两病”门诊用药医保待遇标准
1、起付标准
“两病”门诊报销起付标准为100元/年。
2、报销比例
参保患者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按55%比例报销。
3、医保待遇
高血压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400元,糖尿病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5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只能选其中的一个病种,不可同时享受;经鉴定合格的“两病”患者,如按规定交纳保费的,不进行年度审核,待遇自动延续。
三、参加鉴定前需准备的材料
1、申请“两病”门诊待遇的参保患者可持本人近1年的门诊病志原件(不少于3次就诊记录①糖尿病患者,就诊记录应有血糖、尿常规化验报告单及心电图。一次眼底检查记录;②高血压患者,应有心电图、尿常规化验报告单及一次眼底检查和心脏彩超。)或近3年住院病历复印件(应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并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且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2、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医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及近期免冠蓝底一寸照片1张。
四、鉴定
参加鉴定时,需申请人本人携带所需的病历资料,就近到居住地所在辖区内指定的“两病”定点鉴定医疗机构参加鉴定。
1、市、县(区)“两病”定点鉴定医疗机构共14家,分别为:
新抚区:辽健集团抚矿总医院、新抚区人民医院;
顺城区:市中心医院、顺城区人民医院;
望花区:市第二医院、光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东洲区:市第三医院、辽健集团抚矿老虎台医院;
开发区:沈抚新城人民医院;
抚顺县:抚顺县人民医院;
清原县:清原县人民医院、清原县中医院;
新宾县:新宾县人民医院、新宾县第二人民医院。
2、申请人参加鉴定时所发生的必要的检查费用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3、参加鉴定的人员须服从鉴定医院工作人员的组织和安排,如有干扰鉴定破坏秩序、提供材料不真实的或非本人参加鉴定的,将取消鉴定资格。
五、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待遇
1、选择定点用药单位
经鉴定合格人员,可凭定点鉴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两病”门诊用药审批表回执,到我市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享受门诊“两病”医保待遇,每年度的首次购药基层定点单位即为患者本人本年度“两病”门诊用药的定点购药单位。且每年度只能选取1家,其间不可变更。
2、支付标准
按辽宁省医保局印发的《关于试行辽宁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辽医保办〔2019〕52号)文件执行。
3、用药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两病”门诊用药,药品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糖、降血压的治疗性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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