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并落实好省局《关于做好辽宁省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 17号)要求,并结合我市“两病”工作进展情况,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关于印发抚顺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抚医保发〔2019〕43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城乡居民“两病”用药保障待遇标准中的门诊报销起付标准由100元/年,调整为50元/年,并与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请各有关单位结合本《通知》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并做好“两病”医保待遇政策的宣传工作,主动积极地开展“两病”的确认及供药工作,确保我市“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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