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放疗鉴定的患者现可直接到以下3家医院进行办理
1.市第四医院放疗科(咨询电话放疗一病房咨询电话:56208815、放疗二病房56208829、放疗三病房56208836)
2.市中心医院放疗科(5号楼4楼,咨询电话:57850648)
3.市矿务局总医院放疗科(6号楼2楼,咨询电话:52535920)
二、被鉴定人鉴定前须准备好以下材料
1.申请参加鉴定患者提供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如实填写《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透析鉴定表》,如发现被鉴定人提供虚假材料,一年内不再给予鉴定;
2.申请参加鉴定需提供提供市级(含以上综合医院)或专科住院病志复印件(加盖该医院病案室专用章)或门诊病志原件(不少于三次就诊记录)。具体材料应包括患者住院首页、出院记录、病理报告、手术记录、相关影像报告及近期已完成的一次放疗记录等;此外,患者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和近期免冠蓝底一寸照片2张;
3.鉴定合格人员至备案之日起可享受慢特病待遇;
4.每名患者只可享受一种慢特病病种待遇,新鉴定病种一经备案后,原有慢特病病种待遇自动取消;
5.参加鉴定的患者须服从医院工作人员的组织和管理,有干扰鉴定秩序、提供材料不全或非本人参加鉴定的取消鉴定资格。
温馨提示
按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市特慢病患者不能同时享受两种特慢病待遇。如恶性肿瘤患者一经鉴定合格发证后,原有糖尿病、高血压等慢病待週不再享有。如恶性肿瘤病情稳定后,患者还需享有糖尿病、高血压等其它慢病待遇,需按照现行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检查认定标准重新申请参加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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