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0-03-03
信息名称: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8号建议《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建议》的答复

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8号建议《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建议》的答复

邓连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件)精神,我市经过调研、基金测算和风险评估等环节,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和新农合两项保险制度的整合工作。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出台了《关于抚顺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抚医保发﹝2020﹞1号)、《关于调整抚顺市城乡居民大病报销相关政策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抚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等文件,确保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
  1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辽宁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各市不得增减医保支付项目,抚顺市无权制定和修改药品目录。
  目前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农村公立医院的药品采购均是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采购,辽宁省药品采购平台隶属辽宁省采购中心。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所有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定价,均是由省里进行招标采购定价,公示之后,挂网销售,市医疗保障局没有相关的价格管理权限。
  目前,国家针对降低药品价格,让百姓用到更低价格放心药的工作已经于2019年启动,第一批涉及25种药品,已经全面实施。第二批32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工作正在准备中,预计在四月底前正式实施,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百姓会用上更多品种的低价放心药。
  感谢您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附件下载:
视频:
相关报道:
相关文件:
相关专题:
图解: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