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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1-06-11
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文号: 抚医保发〔2021〕7号 发布日期: 2021-06-11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大数据应用中心,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规定,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涉及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调整为按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经计算, 2021年医保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执行的全口径平均工资调整为55980元(月缴费基数4665元)。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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