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
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进一步优化我市生育配套政策,提高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支付范围
参加我市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缴费的参保职工或其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含流产和引产)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支付标准
1.本地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分娩(含流产和引产)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由定额支付调整为按项目支付。住院分娩(含流产和引产)起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相同,起付标准以上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统筹支付比例为45%。
2.异地住院医疗费用
因产妇病情或家庭因素等在统筹区域外住院分娩(含流产和引产)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按本地标准支付。
3.其他医疗费用
其他计划生育费用按照《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抚医保发〔2020〕11号)规定标准补助。
三、结算方式
本地生育住院费用实施据实,在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