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1-08-26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高异地就医便利性,抚顺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医保待遇支付政策的通知》(抚医保发〔202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关于完善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3号),要求“促进全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提升服务便利性”。结合抚顺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本《通知》主要依据《关于完善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升异地就医结算便利性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支付比例。除异地安置人员外,参保人员在我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含异地安置人员到安置地外就医),住院和院前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城镇职工55%,城乡居民45%。
我市参保人员外出就医时,应通过抚顺智慧医保公众号或到医保中心窗口等多种方式进行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导致现金垫付,回经办机构手工报销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下调10%。
(二)调整异地就医住院起付标准。除异地安置人员外,我市参保人员在我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含异地安置人员到安置地外就医),住院(含院前急诊抢救)起付标准调整为3000元/人次。
四、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