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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1-10-15
信息名称: 关于细化按限额管理医用耗材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号: 抚医保发〔2021〕13号 发布日期: 2021-10-15

关于细化按限额管理医用耗材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编码标准,推进医保精细化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决定细化基本医疗保险按限额管理医用耗材有关规定,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细化按限额管理的医用耗材

按限额管理的医用耗材有: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等20余种医用耗材,具体名称和支付标准详见附件。按限额管理的医用耗材在支付标准以下(含支付标准)的费用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进入职工大额补助、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后,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保持不变;超出支付标准部分由个人自付。

集中采购中选医用耗材支付标准,按照《关于完善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中采购医保支付配套措施的通知》(辽医保〔2020〕105号)、《关于执行“六省二市”省际会商联动机制冠脉扩张球囊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辽医保〔2021〕35号)和《关于执行省际联盟冠脉导引导丝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通知》(辽医保〔2021〕87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其他规定

1.将医用耗材个人自付部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先行自付部分管理。

2.本通知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其他补充险。

3.如遇国家、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支付标准。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费用管理的通知》(抚医保发〔2021〕1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按限额管理医用耗材种类及支付标准》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


按限额管理医用耗材种类及支付标准

单位:元


序号

医用耗材名称

支付标准

1

股骨假体(人工全膝关节)

11000

2

胫骨假体(人工全膝关节)

7300

3

垫片(人工全膝关节)

2700

4

单髁股骨假体(人工半膝关节)

11000

5

单髁胫骨假体(人工半膝关节)

7300

6

单髁垫片(人工半膝关节)

2700

7

股骨柄(人工全髋关节)

8300

8

股骨头(人工全髋关节)

2700

9

髋臼杯(人工全髋关节)

4500

10

髋臼内衬(人工全髋关节)

4500

11

股骨柄(人工半髋关节)

8300

12

股骨头(人工半髋关节)

2700

13

双极头(人工半髋关节)

1500

14

外周血管支架

12500

15

颅内血管支架

12500

16

心脏冠脉支架

执行省医保支付标准

17

冠脉扩张球囊

执行省医保支付标准

18

冠脉导引导丝

执行省医保支付标准

19

人工晶体

1500

20

单腔起搏器

18000

21

双腔起搏器

44000

22

三腔或除颤起搏器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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