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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2-03-31
信息名称: 市医保局关于《抚顺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市医保局关于《抚顺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合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适应新业态发展,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待遇政策,根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抚顺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4月15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医疗保障局。


通信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社保大厦719室(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


邮政编码:113006


邮    箱:fssybj@163.com


联系人:吕雪  


联系电话:52673509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31日
















抚顺市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精神,为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合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适应新业态发展,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待遇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3号)和《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一)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依据相关规定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和职工单建统筹医疗保险两种参保形式)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五条 参加职工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口径平均工资的9%缴纳医疗保险费,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单建统筹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口径平均工资的5%缴纳医疗保险费,经办机构不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缴费到账30天(含30天)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如有欠费,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不超过90天(含90天),选择补齐欠费的,缴费到账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给予补报;欠费90天(含90天)以内未选择补缴或欠费超过90天的,按自动停保处理,再次参保缴费到账30天(含30天)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停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可补缴,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参保缴费、缴费标准、待遇标准、就医管理和结算办法等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下一年度的参保险种,其他时间不予办理非因就业状态变化的参保险种转换。


选择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换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次年1月起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时缴纳保费的,自1月1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选择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在预缴期提出险种变更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返还。


第九条 我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就业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90天(含90天)以内的,选择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到账后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给予补报。中断缴费在90天(含90天)以内未选择补缴或中断缴费超过90天的,按自动停保处理,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不可补缴,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将医疗保险关系由其他统筹地区转移至我市的,可自主选择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90天(含90天)以内的,可按规定补缴保费,缴费当月即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给予补报;中断缴费在90天(含90天)以内未选择补缴或中断缴费超过90天的,按新参保办理。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达到缴费年限和最低本地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的,可以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其中个人账户划入自达到退休年龄次月起计算。


最低缴费年限(2001年1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分别为男30年、女25年,最低本地实际缴费年限男女均为10年。参加抚顺统筹地区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计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未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医保退休后,以上年本市企业平均退休工资为个人账户划拨基数。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年龄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为养老保险退休年龄。


(二)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


第十三条 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或最低本地实际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缴纳保费:


(一)一次性趸缴。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后,次月起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二)继续按月缴费。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待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及最低本地实际缴费年限后,次月起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并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时,可自主选择参保险种和参保形式。选择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形式一经确定,不予变更。选择享受职工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应当一次性补足按单建统筹参保期间与统账结合缴费形式的差额后,可享受统账结合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第十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医保退休人员),应同时参加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计入本地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对需要转换参保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允许改变参保缴费形式。由统账结合转为单建统筹的,自转换缴费形式当月起,停止划拨个人账户资金,原个人账户的资金可继续使用。由单建统筹转换为统账结合缴费形式的,应当一次性补足按单建统筹参保期间与统账结合缴费形式的差额后,再享受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待遇。在参保期内,参保形式转换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自然年度内发生参保险种转换的参保人员,各项待遇的支付政策以实时有效的参保险种政策为准,城乡居民医保与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税务部门负责保费的征缴工作,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存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账、单独管理。


第二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在一个统筹地区选择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参保,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等待期或待遇享受期开始前,跨统筹区参保或死亡的,可依申请办理退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愿补缴,选择补缴的,应一次性补齐本办法实施前的欠缴费用,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办法出台后,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年龄的,可选择按第二十二条补齐欠费,补齐欠费后,若仍不满足退休规定的缴费年限,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现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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