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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2-04-24
信息名称: 2022年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企业退休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企业统一收缴转为个人到保险公司自交收缴方式的建议》(第100号)的答复

2022年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企业退休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企业统一收缴转为个人到保险公司自交收缴方式的建议》(第100号)的答复

鄂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企业退休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企业统一收缴转为个人到保险公司自交收缴方式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参保群众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个人负担的符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设立的,是保障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根据《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十二七条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因此,我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应及时足额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2005年,我市出台了《抚顺市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确定了不同人群的缴费方式。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缴纳,其他单位保费由单位负担或个人负担,也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单位自行确定;第十三条规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集体参保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

我局将持续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完善我市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之外个人负担的符合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的保障工作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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