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30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 ||
文号: | 抚医保发﹝2022﹞7号 | 发布日期: | 2022-06-30 |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统计数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参保人数,经市政府同意,2022年医保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执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4900元。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