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30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抚顺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余留用 医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抚医保发﹝2022﹞12号 | 发布日期: | 2022-09-30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抚顺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余留用医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30日
抚顺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余留用
医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积极性,推进“三医联动”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辽宁省医保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20〕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第二条 对纳入国家、省际联盟和辽宁省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下称“集采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第三条 在集采药品执行前,市医保经办机构要逐一计算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金额。原则上,要参考上年度通用名药品实际使用量,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上报集采药品的采购需求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上年度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医疗需求合理变化、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计算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作为测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依据。
第三章 结余留用金额核定
第四条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以及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和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计算定点医疗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低于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即为结余测算基数。
第五条 为鼓励使用中选产品,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在核定结余测算基数时可不计入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
第六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具体留用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确定。
第七条 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金额和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之和不应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若通用名药品医保实际支出金额超过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医保基金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八条 结余留用资金拨付前,定点医疗机构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并或分立的,应在合并或分立后及时划转约定采购量,并报市医疗保障局确认划转时应保持约定采购量总量不变;
2、因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注销等情况停止经营的,不参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3、医疗机构因解除服务协议等丧失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不参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4、其他情况致无法确认执行约定采购量的,不参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
第九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相关要求,按年考核定点医疗机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规范用药行为、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提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的精细管理和精准支付。
第十条 考核采取平台监测数据与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式,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评,市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考核工作纳入医保协议,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五章 结余留用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 明确结算程序,合理界定每个采购周期结余留用的归属的自然(结算)年度,原则上以采购周期结束时所在年度进行归集和列支。集采药品结余留用医保资金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结合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比例和金额,并由医保基金通过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以考核总分 100 分计算,原则上考核分值90分及以上的,按照结余测算基数的50%向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资金;考核分值为80 分(含) — 90分的,按照结余测算基数的45%向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资金;考核分值60分(含) — 80 分的,按照结余测算基数的40%向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资金;考核分值小于60 分的,视作考核不合格。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支付集采药品医保结余留用资金。
第六章 结余留用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绩效考核和结余留用医保资金分配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试行)自2021年6月30日起实施。
附件:1.结余留用医保资金计算公式
2.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试行)
附件1
结余留用医保资金计算公式
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定点医疗机构上报需求采购量×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结余测算基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平均报销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
结余留用金额=结余测算基数×结余留用比例
附件2
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试行)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计算公式 | 考核要求 |
执行药品集采规定 | 按时、均衡完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约定采购量 | 实际采购量/约定采购量。 | 该项为一票否决项。对同企业同品种的中选药品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药品,不予支付该药品医保结余留用资金。 | |
医疗机构30天回款率 | 20 | 30天回款金额/采购金额。 | 30天回款率95%及以上不扣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不足80%不予支付医保结余留用资金。 | |
合理控制药品费用 | 定点的医疗机构费用增长率 | 15 | 本年度药品采购金额-上一年度药品采购金额/上一年度药品采购金额。 | 增长率≤10%不扣分,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3分,扣完为止。 |
非中选产品采购量占比 | 15 | 非中选药品采购量/该通用名药品总采购量 | 占比≤20%不扣分,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3分,扣完为止。 | |
非中选产品采购金额占比 | 10 | 非中选药品采购金额/该通用名药品总采购金额。 | 占比≤40%不扣分,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
疗效近似的其他通用名药品费用情况 | 10 | 疗效近似药品本年度药品费用/上一年度同期该组药品费用 | 占比≤90%不扣分,每上升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 |
落实药品价格、集中采购等改革政策 | 线下采购占比 | (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药品采购总额-平台采购量)/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药品采购总额;现场查看与平台核对。 | 该项为一票否决项,原则上不得线下采购,经市级医保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临床无替代,省级医保部门批准临时采购药品的情形除外。 | |
执行集采政策(如报量等)的违规次数 | 10 | 按时按需报量,主动配合集采工作 | 发现一个药品未如实报量扣1分,扣完为止。 | |
集采中选药品的规范和流转 | 10 | 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集采中选药品,不得发生违规处方或转卖等情形。 | 发现一次违规行为扣2分,扣完为止。 | |
宣传教育 | 开展宣传培训,完善应急预案 | 10 | 注重过程与效果,提升医生引导患者能力。 | 未开展不得分,发生一次舆情或群体事件不得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