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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2-12-15
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更好地促进分级诊疗,引导参保人有序就医,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此《通知》。

二、政策依据

本《通知》主要依据《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含参照三级甲等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100元/次提高至1200元/次,其他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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