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2-12-15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一、出台背景
为更好地促进分级诊疗,引导参保人有序就医,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此《通知》。
二、政策依据
本《通知》主要依据《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含参照三级甲等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100元/次提高至1200元/次,其他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