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15 |
信息名称: | 关于提高抚顺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 ||
文号: | 抚医保发﹝2022﹞16号 | 发布日期: | 2022-12-15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障我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抚顺市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