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3-07-17 |
信息名称: | 《关于完善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 政策解读 |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根据《关于完善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0号)要求,结合抚顺实际情况,出台《关于完善门诊慢特病保障政策的通知》(抚医保发〔2023〕8号)。
二、主要内容
1.合并门诊慢特病病种。为便于经办认定和结算,提高病种分类的可操作性,将白血病合并到恶性肿瘤,调整后我市病种数量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分别为13种和18种。
2.优化部分病种认定标准。根据省级文件精神,优化调整恶性肿瘤、透析、耐药性结核病、乙型肝炎、丙型肝炎、严重精神障碍共6个病种的认定标准(见附件2)。门诊慢特病认定医院按照《抚顺市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试行)》(抚医保〔2022〕58号)文件执行,对县级二级医院具备认定资格的门诊慢特病病种,所需提供的病历材料可放宽到县级二级医院。
3.明确传染病的保障范围。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新增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共4个病种的费用保障范围,供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时参考使用(见附件3)。
4.提高部分病种的支付限额。为加强传染病等特殊疾病的防治,提高艾滋病、器官移植抗排异、再生障碍性贫血共3个病种的最低支付限额标准(见附件4)。将丙型肝炎的待遇时限调整为3个月,器官移植抗排异以3个月为周期设置相应的支付限额。对于在常规治疗12周后仍需延期治疗12周的丙型肝炎患者,可再次申请认定,审核通过后纳入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管理。
5.持续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的便利化。要加强异地就医经办服务工作,认真解决参保人反映的异地就医堵点难点问题,确保今年8月1日前实现省内异地认定结果互认。省内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在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流程进行认定,经办机构承认异地认定结果,不需要参保人返回我市认定。要加快完善相关医保信息系统,力争在今年10月1日前全面开通40个病种的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和往返报销费用的负担。
6.抓好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要广泛宣传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多种途径公布认定医院和认定流程等相关信息;经办机构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门诊慢特病认定和就医结算等服务,促进规范合理诊疗,满足参保群众的就医需求,增强门诊保障政策的获得感。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