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3-11-22 |
信息名称: |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辽医保〔2023〕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抚顺实际,调整抚顺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5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1.抚顺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调整表
2.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