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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4-01-25
信息名称: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磁共振功能成像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磁共振功能成像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就磁共振功能成像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有关事宜,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磁共振功能成像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医保〔2024〕1号)。

二、主要内容

为鼓励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使用,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经认真研究,同意磁共振功能成像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在申报单位开展。其中自主定价项目试行价格由申报单位上报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后执行;制定具体标准的项目价格按最高限价管理。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期自2024年1月30日至2026年2月28日。

试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及列入除外内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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