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26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救护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救护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辽医保〔2023〕54号)文件精神,在对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救护车收费情况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决定在不高于我市救护车现有价格水平的情况下,规范我市救护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按照服务产出的原则,在开展调研和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基础上,规范救护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细化价格项目及编码。
二、制定项目最高限价
救护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最高限价。我市在不高于现有价格水平的情况下,将救护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细分为起步价、里程费和远距离转运,分别制定价格标准。远距离转运是指跨急救服务区域范围转运患者,经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明确,抚顺市急救服务区域共三个,市内的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和抚顺县为一个急救服务区域,清原满族自治县为一个急救服务区域,新宾满族自治县为一个急救服务区域。远距离转运采取协商议价方式,各公立医疗机构需将不高于抚顺最高限价的本医疗机构跨急救服务区域范围转运价格报备至抚顺市医疗保障局后,方可执行。在开展远距离转运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家属)签订远距离转运协议。
三、加强价格管理监测
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救护车项目收费行为,强化内部管理,严禁分解项目、重复收费、自立项目等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在醒目位置公示救护车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全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救护车项目价格的监测,做好跟踪评估。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抚顺市救护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