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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4-03-04
信息名称: 2024年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降低新农合个人缴费数额的建议》(第77号)的答复

2024年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降低新农合个人缴费数额的建议》(第77号)的答复

侯宁等3位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降低新农合个人缴费数额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部署全国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9年辽宁省政府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20201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正式实施。

一、居民医保筹资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要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

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2020年至2023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550元提高到640元,人均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50元。总的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5%左右,政府投入远大于个人缴费,是居民医保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从个人负担情况看,我市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3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934元,2023年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需达到350//年,按照人均筹资标准计算,个人缴费额度占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7%,占农村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7%

资助城乡困难人员参保。为巩固扩大居民医保参保覆盖面,我市在对全体居民医保参保人给予普惠性参保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不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针对性安排专门政策予以支持。针对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通过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众依据困难程度分类资助其个人缴费,减轻个人缴费压力,确保应保尽保,保障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

自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十余年以来,居民医保筹资水平逐年调增既有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制度需要,也是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的客观需要。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有效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

二、关于居民医保"个人账户"有关问题

医疗保险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实现了全体参保人中患病与健康人群之间的互助共济,体现了风险共担、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能够为参保人提供公平的医保待遇,同时有助于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新农合制度建立之初,为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制度覆盖面,曾建立过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个人(家庭)发生的门诊费用。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个人(家庭)账户这一保障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共济作用不够、减负效果不明显,还影响了制度的保障能力。为避免上述弊端,2007年城镇居民医保建立之初即建立了门诊统筹,不建个人账户。2009年,新医改普遍推进,新农合也通过开展门诊统筹替代了个人(家庭)账户。实践表明,普通门诊统筹的互助共济保障模式优于个人自我保障方式。目前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包括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普通门诊统筹、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等,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都有相应的保障渠道,保障水平较此前逐步提高。

总体看,近年来居民医保充分发挥覆盖全民、城乡统筹、互助共济的优势,不断巩固拓展医疗保障水平和范围,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我市医疗保障部门将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不断夯实医疗保障基石,继续做好居民医保各项工作,稳步提升待遇水平,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医保权益。

感谢你们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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