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04 |
信息名称: | 2024年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新农合缴费不在上涨的建议》(第75号)的答复 |
麻桂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农合缴费不在上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部署全国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9年辽宁省政府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2020年1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正式实施。
一、居民医保筹资机制
一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要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依法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每年国家和省对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准标准都做了具体要求。
二是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2020年至2023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550元提高到640元,人均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50元。总的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5%左右,政府投入大于个人缴费,是居民医保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从个人负担情况看,我市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3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934元,2023年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需达到350元/人/年,按照人均筹资标准计算,个人缴费额度占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7%,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7%。
三是资助城乡困难人员参保。为巩固扩大居民医保参保覆盖面,我市在对全体居民医保参保人给予普惠性参保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不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针对性安排专门政策予以支持。针对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通过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众依据困难程度分类资助其个人缴费,按规定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减轻个人缴费压力,确保应保尽保,保障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
自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十余年以来,居民医保筹资水平逐年调增既有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制度需要,也是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的客观需要。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有效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
二、关于居民医保报销水平
国家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持续巩固提升保障水平。
基本医保坚持公平普惠。我市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已达到70%。针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设置了差异化报销政策,医疗机构级别越低,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标准越低,住院报销比例越高,参保群众在基层就医能够享受更高的报销比例。开展普通门诊统筹,依托基层医疗机构保障常见病和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60%。单独建立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医保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分别为100元/年和 200元/年,不设置起付标准,“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75%比例报销,开展门诊慢特病保障,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大病保险进一步梯次减负。持续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障措施,参保群众无需额外缴费即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费用实行分段补偿,补偿比例分段递增,补偿额度实行累计计算,报销比例在60%以上,上不封顶。2024年我市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普通居民起付标准由1.2万元降低至1.1万元,困难群众由0.6万元降低至0.55万元,有效减轻了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
医疗救助夯实托底保障。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顺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22〕32号)文件,对困难群众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救助对象自付医疗费用通过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梯次减负,统一实行按费用救助模式。基本救助和倾斜救助相互衔接补充,个人负担明显减轻,夯实托底保障。
三、关于保险费返还的问题
医疗保险通过大数法则分散疾病带来的风险,实现了全体参保人中患病与健康人群之间的互助共济,体现了风险共担、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能够为参保人提供公平的医保待遇,同时有助于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经过不断的制度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形成“担小病、管慢病、兜大病”的制度体系,其中门诊保障包括门诊慢特病保障、普通门诊统筹、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等,保障水平较此前逐步提高。
我市医疗保障部门将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不断夯实医疗保障基石,继续做好居民医保各项工作,稳步提升待遇水平,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医保权益。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