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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4-03-12
信息名称: 2024年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农民农合医疗缴纳费用适当调整的建议》(第闭26号)的答复

2024年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农民农合医疗缴纳费用适当调整的建议》(第闭26号)的答复

王秀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民农合医疗缴纳费用适当调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部署全国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9年辽宁省政府出台《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20201月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正式实施。

从筹资标准来看,每年国家和省对于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准标准都做了具体要求。

一是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要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依法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实行定额筹资、按年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

二是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2020年至2023年,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550元提高到640元,人均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350元。总的看,财政补助占年度筹资的65%左右,政府投入大于个人缴费,是居民医保基金的最主要来源。从个人负担情况看,我市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23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934元,2023年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需达到350//年,按照人均筹资标准计算,个人缴费额度占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7%,占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67%

三是资助城乡困难人员参保。为巩固扩大居民医保参保覆盖面,我市在对全体居民医保参保人给予普惠性参保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不同个人的承受能力,有针对性安排专门政策予以支持。针对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通过建立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众依据困难程度分类资助其个人缴费,按规定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参加居民医保,减轻个人缴费压力,确保应保尽保,保障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

自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十余年以来,居民医保筹资水平逐年调增既有稳步提高待遇水平的制度需要,也是医药技术快速进步、医疗费用持续增长、居民医疗需求逐步释放的客观需要。从实践情况看,当前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有效支撑了参保人医保待遇支出和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

我市医疗保障部门将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部署,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不断夯实医疗保障基石,继续做好居民医保各项工作,稳步提升待遇水平,更好保障城乡居民医保权益。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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