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12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DIP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的通知 |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按病种分值付费,依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执行辽宁省按病种分值付费病种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辽医保﹝2024﹞7号)要求,并结合辽宁省DIP目录分值测算结果,现对我市医疗机构等级系数进行调整,此系数将用于2023年7月至12月的DIP清算工作以及2024年度的月预结算。医疗机构等级系数调整如下:
三级和市级专科医疗机构(除市眼病医院)等级系数为1.03;
抚顺市眼病医院等级系数为1.4;
三县和沈抚改革示范区二级医疗机构等级系数为0.8,其他二级医疗机构等级系数为0.65;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等级系数为0.5;
此外,为鼓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手术,提高诊疗能力,特规定医疗机构全年按省DIP目录分组结果,除保守治疗组以外手术组占比超过80%(含80%),在年终清算时给予医疗机构提升一个等级的结算系数。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