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20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DIP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的通知 |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结合我市2023年DIP清算工作及《辽宁省按病种分值付费病种目录(2024年版)》,现对我市医疗机构等级系数进行调整,此系数用于2023年7月至12月的DIP清算工作以及2024年4-12月的月预结算,医疗机构等级系数调整如下:
三级和市级专科医疗机构(除抚顺市眼病医院)等级系数为1.27;抚顺市眼病医院等级系数为1.4;三县、沈抚改革示范区及全年手术组占比超过80%的二级医疗机构、抚顺爱尔眼科医院、抚顺何氏眼科医院等级系数为1;其他二级医疗机构及全年手术组占比超过80%的一级医疗机构(除抚顺爱尔眼科医院、抚顺何氏眼科医院)等级系数为0.85;其他一级医疗机构等级系数为0.7。
自发文之日起,《关于调整DIP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的通知》(抚医保〔2024〕17号)同时废止。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