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4-05-27
信息名称: 2024年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强对医保药品价格监管的建议》(第74号)的答复

2024年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强对医保药品价格监管的建议》(第74号)的答复

对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4号建议的答复

 

孟丽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医保药品价格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医保药品价格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我国价格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列入《定价目录》的事项属于政府价格管理范围,未列入《定价目录》的事项根据市场情况,通过竞争形成价格。《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和《省政府定价目录》,一般每五年进行更新和修订。

现行的《中央定价目录》及《省政府定价目录》中涉及药品价格的,只有特殊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由国务院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根据以上规定,除了特殊药品之外其他药品的价格,都是通过市场竞争、商业谈判及带量采购等方式产生。

参保群众就医购药的渠道总体分为两类。一是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购药,包括市属及省属医疗机构、县(区)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二是在非公立的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及网络购药。

2009年国家卫生部、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及《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各省政府建立省级非营利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必须在平台采购。辽宁省在2017年实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零差价,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购入药品必须通过省采购平台,实行零差价销售。

而其它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各大连锁药店和网络销售平台销售药品的购入渠道和价格均可由经营主体自主确定,只能通过市场竞争调节药品价格。作为医保部门始终立足于确保本辖区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为前提,通过多项医保政策的制定和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逐步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在药品价格上减少差距,力争趋于合理,相对稳定,从而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医保政策利于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为促进和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分级诊疗制度的落实,医疗保障政策在制定和各项改革工作中,始终对基层医疗机构给予了一定的政策倾斜。

(一)医保定点方面。全市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单位共715家其中住院医疗机构102家(其中县区级医院9家);职工门定点144家其中医院46家,社区卫生服务站70家,乡镇卫生院23家,其他 5家。覆盖全市各个县区,数量上能够满足参保群众的需求。

(二)医保待遇政策方面。基层医疗机构在住院和门诊统筹医保待遇中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均有利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起付线逐级降低,报销比例逐级提高,可以很好地吸引参保人员到基层就医。

(三)职工门诊改革方面。2023年开展的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我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准入制管理。我市将符合条件的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定点申报范围。并将2000元/年门诊统筹基金设在基层医疗机构,起付线逐级降低、报销比例也是逐级提高。如一级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最高可达75%。

(四)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方面。为稳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门诊保障水平,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就医。将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00元提高至500元,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上调至60%。

(五)城乡居民“两病”待遇方面。医保部门自2020年建立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几年来,逐步提高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医保待遇。现行政策规定不设置起付标准,“两病”患者用药全部放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按75%比例予以报销。

(六)DIP支付方式改革方面。设置医疗机构DIP结算基层病种。基层病种是指住院医疗机构DIP付费过程中,对适宜在基层治疗的病种,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系数,同病同价,即采用同一分值与所有医疗机构结算的病种。基层病种的设立有效支持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避免大医院虹吸和压缩基层医疗机构生存与发展空间。现行省统一DIP目录中包含基层病种198种,基层医疗机构可把握好这项政策,通过提升诊疗技术能力,真正能把基层病、常见病、多发病做到接得住、留得住。

(七)建立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方面照国家和省局工作要求,市医保部门正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开展我市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及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工作,探索本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

三、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监管

市医保局自2018年12月成立以来,按照部门职能,多举措,持续加大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管。在监管的同时,也在不断规范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其服务质量。一是通过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服务质量协议,对违反协议内容的行为,按照协议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二是每年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对不达标单位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三是通过智能监管对定点医药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及时提示予以纠正。四是要求公立医院积极参与药品集采工作,高质量完成采集任务,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价格优惠的集采品种,大大降低药品费用。五是2024年3月份通过服务协议签订明确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门诊统筹定点药店销售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价格,非平台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本市公立医院价格。总之,市医保部门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守护好老百姓的救命钱,确保参保患者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视和关心。


附件下载:
视频:
相关报道:
相关文件:
相关专题:
图解: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