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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4-09-23
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抚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抚顺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区)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市直属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成年居民(18周岁及以上)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80元,其中政府补助670元,个人缴费41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政府补助920元,个人缴费160元。

未成年居民(18周岁以下)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1040元,其中政府补助670元,个人缴费370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政府补助890元,个人缴费150元。

我市全部人员类别的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政府给予全额补助,其中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08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补助1040元。

资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资助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二、其他

新调整的政府补助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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