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4-11-11 |
信息名称: |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的通知》 |
各县(区)医保分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的通知》(辽医保〔2024〕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抚顺实际,调整抚顺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请遵照执行。
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因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而增加开展项目数量,如同比超过降价前数量的部分,医保统筹基金原则上将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5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 1.抚顺市部分检验类项目最高限价调整表
2.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关于降低部分检验项目价格的通知》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