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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4-12-16
信息名称: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切实做好 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切实做好 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降低生育养育成本,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9号),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工作要求。

二、主要内容

(一)提高产前检查待遇

自202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市内或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就医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应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的除外,下同)纳入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范围。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通过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予以保障,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限额与职工门诊统筹一致,不计入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设置独立的产前检查结算类别,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超出部分可由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居民医保产前检查费用计入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二)完善住院生育保障政策

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和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均不设起付标准,执行参保地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由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支出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入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并按规定支付。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男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报销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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