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
信息名称: | 关于规范抚顺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制定最高限价的通知 |
各县(区)医保分局、卫健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关于规范辽宁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13号)文件精神,现规范我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制定最高限价,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制定最高限价
贯彻执行辽宁省已规范整合的“取卵术”等十二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制定“取卵术”等十二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抚顺市最高限价(附件1);取消“B超下取卵术”等2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取消的22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规范整合后的12个项目执行(附件3)。
二、完善价格管理加强管理监测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按抚顺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表执行(附件1)。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价格政策规定向患者服务并收取费用,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严禁分解项目、重复收费、自立项目等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1. 抚顺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表
2. 抚顺市取消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 抚顺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