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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4-12-31
信息名称: 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 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 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确保新版《药品目录》顺利实施,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的通知》(抚医保发〔2024〕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政策依据

    本《通知》主要依据《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二)建立完善"有进有出"的高值管理药品动态调整机制,按照"确保能报销、基金可承受、兼顾同类公平"原则,将谈判药品分为高值管理药品和按常规乙类管理药品。

    (三)  高度重视目录内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各市要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将医保药品目录和相关政策落实责任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强化用药合理性和费用审核,履行药品配备、使用、支付、管理等方面职责的监督检查。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原则上应于 2025 年 2 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调整结果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

    (四)《2024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各市要严格落实省医疗保障局发布的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及时更新并做好本市医保信息平台及定点医药机构的数据维护,确保参保患者按期享受待遇。

    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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