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18 |
信息名称: |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生育津贴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
各县(区)医保分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抚医保发〔2020〕7号)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待遇有关事宜的通知》(抚医保发〔202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津贴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生育津贴条件
用人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缴费的,产假结束后可享受生育津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保险欠费期间及待遇等待期内不可领取生育津贴。
二、规范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包含产假津贴和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和护理假时间执行。退休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产98天产假津贴;剖宫产等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津贴;女职工怀孕未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津贴。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生育子女的,女方增加60天产假津贴,男方享有20天护理假津贴。
三、生育津贴领取方式
参保人员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生育津贴申领材料,生育津贴拨付至单位账户,由用人单位发放至个人;参保人员也可同单位协商一致,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生育津贴申领材料,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个人。
四、其他事宜
(一)2026年4月1日前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已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缴费的,产假结束后可持规定材料申领生育津贴;未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职工除规定的生育津贴申领材料外,还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劳动用工备案表》、缴费10个月对应工资台账明细(银行工资流水),继续缴费满10个月至产假结束后方可申领生育津贴。
(二)2026年4月1日后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未连续缴费满10个月的,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生育津贴申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及政策适时予以调整。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