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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5-09-24
信息名称: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 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 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分局、人社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5〕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抚顺实际,同时按要求明确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因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而增加开展项目数量,如同比超过降价前数量的部分,医保统筹基金原则上将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2025年9月28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 1.抚顺市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放

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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