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28 |
| 信息名称: |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
各县(区)医保分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辽医保〔2025〕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抚顺实际,同时按要求明确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 1.抚顺市部分检验项目调整表
2.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