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16 |
| 信息名称: |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政策解读 | ||
就进一步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宜,转发《关于调整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将“心理治疗(个体)”“心理治疗(家庭)”和“心理治疗(团体)”3个项目的价格政策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调整“玻璃体切除费”和“视网膜脱离修复费(常规)”2个项目的政府指导价格。
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完善“急诊诊查费(留观)”等3个项目的计价说明。暂不废止“腹腔镜加收”等6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