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6-06-29 |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 缴费年度的通知 | ||
各县(区)医保分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2号)精神,现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缴费年度
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年度由社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自2027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确认,不再按原“社会保险年度”确认。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二、缴费基数
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现行缴费基数5306元执行。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抚顺市税务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