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6-09-18 |
| 信息名称: |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物理治疗等3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 ||
各县(区)医保分局、人社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物理治疗等3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6〕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抚顺实际,同时按要求制定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最高限价,请一并贯彻执行。
依据《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
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抚顺市物理治疗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表
2.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物理治疗等3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