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 医保罚字〔2025〕第005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刘翠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21042319790208044X
住所或地址:抚顺市清原县红透山棚户区9号楼2单元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你在2024年12月3日于东洲大药房红透山分店工作期间,向患者卢绪相销售党参、黄芪、当归、生地黄、葛根、花粉(天花粉)、石斛(草药)、山葵肉、山药、牡丹皮、泽泻、茯苓、丹参、知母、玄参、麦冬等中药饮片共计208.00元,使用自己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208.00元。现场调取药品销售凭证、患者卢绪相处方笺。检查发现:抚顺东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红透山分店药品销售流水号2412030849013404销售凭证显示,2024年12月3日14时30分,患者卢绪相在该药店购买党参、黄芪、当归、生地黄、葛根、花粉(天花粉)、石斛(草药)、山葵肉、山药、牡丹皮、泽泻、茯苓、丹参、知母、玄参、麦冬等中药饮片,共计花费208.00元,该笔药款全部由刘翠红个人医保账户支付。调取患者卢绪相购买上述中药饮片门诊处方笺,处方药品与销售凭证药品一致。经与刘翠红谈话核实,其承认使用个人医保卡为卢绪相支付药款的违规事实。未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存在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违规问题,涉及违规金额208.00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购药凭证、处方笺。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无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无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第二款“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第一项“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辽宁省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适用从重处罚的,应当予以并处。”《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项裁量基准“责令退回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第二项裁量基准“并处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的规定,应当予以1、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208.00元;2、暂停刘翠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的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抚顺市财政局罚没专户(附缴款通知书)
将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抚顺分行营业部 户名:抚顺市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
账号:2895816367600000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辽宁省 医疗保障局或者 抚顺市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望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公章)
2025年1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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