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1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办发〔2022〕19号)等文件要求,受抚顺市医疗保障局委托,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对《关于调整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开展风险评估,现针对此项工作向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事项
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2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进行调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不含生育)由7%调整为8%。
二、征求意见形式
公众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拟对本事项提出意见及建议的,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系评估单位。
三、联系方式
评估单位: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6-1号
联 系 人:徐工
联系电话:024-83733876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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