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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5-12-31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 【关闭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11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办发〔2022〕19号)等文件要求,受抚顺市医疗保障局委托,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对《关于调整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开展风险评估,现针对此项工作向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事项

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医疗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若干措施的通知》(辽委发〔202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进行调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不含生育)由7%调整为8%

二、征求意见形式 

公众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拟对本事项提出意见及建议的,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联系评估单位。

三、联系方式

评估单位: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6-1号

联 系 人:徐工

联系电话:024-83733876                       

电子邮箱:liaoningguoxin@126.com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辽宁国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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