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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1-09-14
信息名称: 《抚顺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抚顺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抚顺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经办服务流程,简化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实现异地住院直接结算,市医疗保障局和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制定抚顺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解读如下:

、政策依据

本《细则》主要依据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的通知》(抚医保发﹝202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主要内容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异地就医是指除异地安置外,我市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外就医。

(二)、异地就医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且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

2.2021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之后出院的异地就医患者。

(三)、我市参保人员一是可以在“抚顺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自助备案;二是市区患者可到市医保中心窗口,清原、新宾两县参保患者可到医保清原分中心、新宾分中心窗口就近办理备案。今后增加新的备案渠道,将另行通知。

(四)、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参保患者,可享受以下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城镇职工为55%、城乡居民为45%的医保待遇。

未按规定在“抚顺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自助备案或未到市、县医保中心窗口办理备案的,由个人自费垫付回经办机构手工报销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下调10%。即:城镇职工为45%、城乡居民为35%。

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1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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