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09-14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抚顺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参保单位,广大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的通知》(抚医保发﹝2021﹞9号)文件精神,现将《抚顺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3日
抚顺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医保待遇支付政策实施细则
一、为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经办服务流程,简化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实现异地住院直接结算,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异地就医是指除异地安置外,我市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外就医。
三、异地就医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且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
2.2021年10月1日(含10月1日)之后出院的异地就医患者。
四、我市参保人员一是可以在“抚顺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自助备案;二是市区患者可到市医保中心窗口,清原、新宾两县参保患者可到医保清原分中心、新宾分中心窗口就近办理备案。今后增加新的备案渠道,将另行通知。
五、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参保患者,可享受以下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城镇职工为55%、城乡居民为45%的医保待遇。
未按规定在“抚顺智慧医保”微信公众号自助备案或未到市、县医保中心窗口办理备案的,由个人自费垫付回经办机构手工报销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下调10%。即:城镇职工为45%、城乡居民为35%。
六、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