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18 |
| 信息名称: | 《关于细化按限额管理医用耗材有关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 ||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编码标准,推进医保精细化管理,抚顺市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细化按限额管理医用耗材有关规定的通知》(抚医保发〔202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印发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7号),全省全面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编码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并结合抚顺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本《通知》主要依据《关于全面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编码标准的通知》(辽医保办〔2021〕7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医疗服务项目库中“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为15%。
(二)、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治疗(医疗服务项目编码为21240300017000000)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30%。
(三)、“腹透机自动腹膜透析”(编码为00311000002000000)“血液透析”(编码为00311000006000000)、“血液滤过”(编码为00311000007000000)、“血液透析滤过”(编码为00311000008000000)、“血液灌流”(编码为00311000010000000)和“连续性血液净化”(编码为00311000011000000)6项医疗服务项目在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治疗中不需个人加挂自付。
四、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2012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抚人社发〔2012〕108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