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医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30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抚顺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余留 用医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政策解读 |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积极性,推进“三医联动”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辽宁省医保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20〕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对纳入国家、省际联盟和辽宁省组织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在采购周期内按年度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集采药品中选品种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非中选产品使用金额,以及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和集采通用名药品统筹地区参保患者使用量占比等因素,计算定点医疗机构集采通用名药品医保支出金额,低于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的部分,即为结余测算基数。市医保经办机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具体留用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结果确定。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绩效考核和结余留用医保资金分配办法》,根据考核结果分配结余留用资金,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财务核算,接受相关部门审计核查,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